銷售訂單資訊處理之系統服務合約書
銷售訂單資訊處理之系統服務合約書
合約內容
第一條:定義與性質
本服務:指甲方所開發架設之銷售訂單(無店舖及有店舖)處理之系統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匯入、庫存分配、撿貨處理、出貨單分配及與貨運公司系統資訊整合等功能。
店家:指使用本服務之乙方。
乙方於各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的一切商品內容及行為與甲方無關。
乙方與貨運公司之貨運合約的權利義務,均與甲方無關。
第二條:服務開通程序
乙方向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於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格,並先行審閱本合約及相關資訊,經同意後提交予甲方,本服務立即開通。
乙方應據實提供正確無誤之申請資料,並配合甲方進行必要之資料補正要求。
甲方應於本服務網站內通知乙方支付開通費用,乙方應於服務開通十五日內下載並簽署(含蓋章)本合約,同時附上開通費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之證明,寄回甲方指定之地址。
第三條:服務費用及付款
乙方應支付開通費用予甲方,開通費用的金額詳列於(http://www.ec-order.com.tw/home/price),甲方將依開通費用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
乙方同意本條規定有未盡事宜,依甲方公告處理。
第四條:乙方對甲方授權
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得全部或部分委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對甲方之授權同時亦包含甲方委託之第三人之授權。
乙方同意除終止本合約外,不得撤回本條授權,並應依據前項之通知內容履行其義務。
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依乙方與貨運公司的合約,包括但不限於,將訂單相關之貨運資訊傳遞至該貨運公司的資訊系統,並取得該貨運公司的該訂單相關配送資訊。
第五條:變更或暫停服務
甲方保留變更本服務內容之權利。惟若屬重大服務內容之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前十五日通知乙方,乙方若不同意時,得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
甲方基於本服務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二日前於本服務公告或通知乙方。
甲方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本服務之經營,但應於預定暫停之日前十五日公告並通知乙方。但暫停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第六條:暫停本服務的使用及合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服務開通後十五日內,若甲方未收到乙方寄達之本合約及匯款,甲方得暫停乙方新訂單匯入的功能,直至乙方寄達本合約及匯款。若乙方因此而訂單匯入功能被停止超過一個月,則甲方得終止本服務及本合約。
乙方於最近三個月內,若無任何新訂單匯入,甲方得暫停乙方新訂單匯入的功能。若乙方要恢復本服務,需向甲方申請,相關費用請參考(http://www.ec-order.com.tw/home/price)。若乙方因此而訂單匯入功能被停止超過六個月,則甲方得終止本服務及本合約。
第七條:消費者資料保護
為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及權益,甲乙雙方應依循相關法規及一般商業合理之標準提供安全保護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第八條:保密約款
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之內容及因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對方之營業秘密及未公開之資料,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該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第九條:其他
對於本合約未盡詳細之事項,甲、乙雙方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處理之。
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